一、基本要求
第1條 防爆檢查員必須經有資質的機構培訓,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。
第2條防爆檢查員必須嚴格執行《崗位責任制》、《設備巡回檢查制度》、《設備日常維
護保養制度》、《防爆設備檢查制度》等相關制度要求。
第3條 嚴格必須執行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相關要求。
二、井下電氣設備入井前的檢查
第4條 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對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、間隙及接線引入裝置等隔爆部位進行詳細檢查。隔爆性能必須符合防爆標準要求,嚴禁失爆設備入井。
第5條 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,應檢查其“產品合格證”、“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”及安全性能。
第6條 必須填寫入井設備檢查記錄,合格的設備方可簽發入井合格證。
三、防爆電氣設備的巡回檢查
第7條 嚴格執行《防爆設備檢查制度》,定期對電氣設備進行防爆檢查。
第8條 需停電檢查設備時,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。
第9條 瓦斯濃度在0.5%以下方準打開隔爆外殼,經驗電、放電后方可進行檢查。
第10條 檢查出的問題當場不能處理時,必須采取安全措施,失爆的電氣設備不準送電運行。
第11條 檢查工作完成后,填寫檢查卡片或檢查記錄。在檢查中發現失爆或重大問題時,必須責令被檢查單位當場處理,檢查員在現場監督直至處理完后方可離去。